時間:2020-04-18
作者崔磊磊,就職于中國民生銀行總行反洗錢管理部,國際公認反洗錢師(CAMS)。
OFAC在發布制裁兩名被控幫助朝鮮黑客盜取虛擬貨幣洗錢的中國公民后,再一次將目光聚焦朝鮮網絡威脅方面。北京時間4月16日,美國國務院、財政部、國土安全部和聯邦調查局正式發布《Guidance on the North Korean Cyber Threat》(以下簡稱:指南),以提高社會各界對朝鮮所帶來的網絡威脅的認識。該指南重點介紹了朝鮮在全球范圍內的惡意網絡活動及相關事件,美國政府應對朝鮮網絡威脅的建議措施,并特別提示了參與或支持朝鮮網絡相關活動面臨的制裁后果,以及公布了涉及朝鮮網絡威脅事件的舉報機制及獎勵計劃。
一
《指南》內容
美國政府認為,在聯合國和美國強力制裁的壓力下,朝鮮越來越依賴非法活動(包括網絡犯罪)為其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和彈道導彈計劃創收,同時對國際金融體系的完整性和穩定性構成了重大威脅。倡議國際社會需保持高度警惕,共同努力減輕朝鮮構成的網絡威脅。《指南》主要包括五方面:
(一)朝鮮在全球范圍的惡意網絡活動
朝鮮政府資助的網絡參與者主要包括黑客、密碼學家和軟件開發商,他們從事間諜活動、針對金融機構和數字貨幣交易所的網絡盜竊行為,以及針對外國媒體的出于政治動機的行動。主要手段為:
一是網絡金融盜竊和洗錢。朝鮮網絡黑客通過侵入數字貨幣交易所,竊取數億美元的數字貨幣,并擴展到多個司法管轄區清洗資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1718委員會專家小組2019年中期報告(2019年 POE中期報告)指出:截至2019年底,朝鮮試圖通過這些非法網絡活動竊取多達20億美元非法資金。
二是勒索行為。朝鮮黑客對他國公司網絡進行破壞,要求支付贖金,開展敲詐勒索行為。
三是秘密搶劫。朝鮮使用“密碼黑客”侵入受害者網絡并竊取其計算資源以挖掘數字貨幣,發送到朝鮮境內的服務器創造收入。
(二)美國政府公開指認的朝鮮惡意網絡活動事件
美國政府公開將以下網絡事件歸咎于朝鮮政府贊助的網絡行為者和參與或支持者。包括:索尼影業SPE網絡侵入事件、孟加拉國銀行SWIFT系統盜竊事件、全球150多個國家被侵襲的“想哭2.0”電腦勒索病毒件、“FASTCASH”欺詐性ATM取款事件、Lazarus黑客組織盜取虛擬貨幣洗錢事件等。
(三)美國政府應對朝鮮網絡威脅的建議措施
美國政府強烈敦促國際社會采取以下措施打擊朝鮮網絡威脅:
一是提高對朝鮮網絡威脅的認識。
二是分享應對朝鮮網絡威脅的監測指標和防御措施等技術信息。
三是實施和推廣網絡安全最佳做法,以識別和減少對惡意網絡活動的暴露。
四是發現疑似惡意網絡活動應及時通知執法部門。
五是加強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擴散融資工作,有效地執行和遵守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建議。并重點關注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于2019年6月修訂的,要求所有國家規范和監督數字資產服務提供商的相關風險呼吁。
(四)參與或支持朝鮮網絡相關活動面臨的制裁后果
一是OFAC制裁方面。OFAC有權對任何被認定有以下行為的人實施制裁:
1.代表朝鮮政府或組織從事破壞網絡安全的活動。
2.在朝鮮從事信息技術行業的實體或個人。
3.從事某些其他惡意網絡活動的實體或個人。
4.與朝鮮發生任何貨物、服務或技術的進出口行為。此外,如美國確定外國金融機構明知與朝鮮進行或促成了重大貿易,或明知代表根據與朝鮮有關的行政命令或第13382號行政命令(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者及其支持者)為與朝鮮有關活動指定的個人進行或促成了重大交易,除可豁免情形外,該外國金融機構將失去在美國維持代理或應付帳戶的能力。
二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方面。聯合國安全理事會1718委員會將對與聯合國指定實體進行商業交易或逃避制裁的任何個人或實體實行資產凍結和旅行禁令等定向制裁。
三是美國司法部方面。美國司法部將對故意違反制裁相關的法律(如《美國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的行為,或者對違法金融機構反洗錢可疑交易監測及上報相關的《美國聯邦銀行法》《銀行保密法》)的行為提起刑事訴訟。
四是美國政府“長臂管轄”方面。根據美國《美國法典》第31條第5318(k)條的規定,美國財政部長或總檢察長可以傳喚在美國設有代理行賬戶的外國金融機構。如果該外國金融機構未遵守該傳票,則美國金融機構必須在十個工作日內終止代理銀行業務關系,否則,美國金融機構可能會受到每日民事處罰。
(五)舉報機制及獎勵計劃
該《指南》明確公布了對于掌握涉嫌朝鮮網絡非法活動的舉報途徑和最多500萬美元的獎勵計劃。
二
思考
制裁風險與政治、外交的關聯性較強,管理對象、方法與洗錢風險管理存在明顯不同,需要長期跟蹤、研究聯合國、美國等國家的制裁法案變化情況。據了解,我國國內各金融機構對涉朝制裁風險管理的尺度一直比較嚴格,但制裁細節研究深度還存在一定不足。在此情況下,各金融機構還應認真學習了解國際制裁發展動態,進一步提高自身對制裁風險的認識。建議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做好客戶身份識別工作。嚴格落實《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法人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指引(試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跨境匯款業務反洗錢工作的通知》《關于加強聯合國安理會制裁決議名單管理和FATF公布的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客戶管理的風險提示》等法律法規、制度文件關于客戶身份識別及制裁對象識別與判斷的工作要求,按要求對制裁對象實施風險管控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二做好可疑交易人工監測與報送工作。目前,我國銀行卡不支持虛擬貨幣OTC平臺直接結算,大部分虛擬貨幣交易是通過個人線下轉賬或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轉款完成的,僅從客戶交易流水難以判斷客戶是否涉及虛擬貨幣交易行為,如果單純、被動地依賴反洗錢系統監測,難以發現可疑交易行為。因此,金融機構應充分發揮業務部門的“一線作用”,重點加強業務開展過程中對“頻繁發生個人賬戶之間或通過第三方渠道進行轉賬、疑似進行虛擬貨幣洗錢”等可疑情況的關注,例如:具有前述情形的客戶賬戶突然存入來源不明的現金、交易附言存在違法犯罪異常文字或數字符號、發生不能合理解釋的投資或理財行為、單筆轉賬交易金額與虛擬貨幣市場價格類似或成倍數、交易頻度與虛擬貨幣市場價格高漲活躍度一致、交易對手疑似空殼公司或數量眾多、交易對手跨區域分布較廣(尤其是涉及到洗錢及恐怖融資高發地區)、長期以來交易金額與客戶身份或財力條件明顯不符、夜間大額轉賬操作頻繁、日終余額較低或不留,轉賬交易IP地址多為海外等可疑情況;此外,還應加強對例如虛擬貨幣可疑交易行為的新型洗錢犯罪特征的總結與提煉,積極向金融機構反洗錢主管部門上報優化、完善可疑交易監測標準與系統功能的建議。一旦發現涉嫌虛擬貨幣的疑似洗錢行為,應及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并采取相適應的風險緩釋措施。
三是切實提高認識,防范制裁風險。我國政府并不承認美國長臂管轄效力,關于制裁風險防范問題,除執行聯合國相關制裁風險通知外,監管并無明文規定涉美制裁風險的相關要求,但金融機構必須考慮自身行為所帶來的商業風險。因此,審慎權衡業務發展與承擔風險之間的利益關系,深入開展盡職調查工作,切實防控美國單邊制裁風險,仍然是極其必要的。